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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3-06-02 09:54:37     浏览次数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为了保证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,确保项目的稳定,根据青岛市消防局的指示精神及有关消防管理规定,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:

一、严禁损坏、挪用消防器材,严禁占用、破坏消防水源。

二、严禁未经申请、审批即进行室内装修。

三、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,必须报管理公司审批,严禁乱拉乱接电器线路。

四、严禁用不符合防火及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。

五、进行烧焊等用火作业前,必须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,经管理公司审批并查验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( 检查用电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规定,楼下各层窗户是否关闭,各阳台是否有易燃易爆品,是否妨碍行人安全,是否能引燃草地等 ),严禁未经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。

六、严禁占用、堵塞任何消防通道、楼梯通道,天台出口或其它安全疏散口,严禁在楼道、天台上进行喷漆等作业。

七、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示意图示、标志、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等

八、严禁在室外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品及烟花、爆竹、炸药、雷管和有毒物品。确需少量存放时,必须事先报告管理公司且必须避开高温或撞击。

九、严禁把烟头及其它带火物品投向室外。为保证环境安静、清洁及人身安全,禁放烟花、爆竹。

十、办公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逃生自救器材。

十一、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自备消防逃生自救器材。

、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公司对消防工作的管理,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。

十三、发生火灾时,必须迅速报告管理公司或消防机关,听从消防机关或管理公司的指挥,积极参加灭火,抢救人员及财产的工作。

十四、违反以上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有关消防管理规定者,将根据情节将轻重,进行劝阻、制止、警告。情节严重者,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十五、对故意纵火者将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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